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直屬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助企紓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5日?????
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助企紓困力度
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8月23日自治區黨委專題會議精神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統籌做好“六穩”“六?!惫ぷ?,落實落細國家、自治區推進經濟穩增長一攬子政策措施,切實把穩住市場主體、有效紓解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困難這一當前重點工作抓實抓好,推動各類利企、援企、穩企、安企政策措施精準對接、直達盡享?,F就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助企紓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新政辦發〔2022〕49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促進市場主體復工復市方面
1.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不動搖,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71號)要求,科學有序推動批發零售、餐飲、文化娛樂、居民服務等人員密集型行業復工復市。(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等市屬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降低市場主體用水用電用氣等成本方面
2.水、電、氣等供應企業全面落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水、用電、用氣“欠費不停供”政策,在享受原有緩繳政策的基礎上,再延長1個月,緩繳期免收欠費滯納金。各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實施。(市發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水務局、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水業集團、新疆燃氣集團,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3.在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市政務服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減免市場主體房屋租金方面
4.在落實好《烏魯木齊市貫徹落實新政發〔2022〕61號文件精神推進經濟穩增長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烏政發〔2022〕86號)相關減免政策的基礎上,對最終承租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含各區縣國有企業)房屋用于經營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再延長1個月減免期,免予提交受疫情影響證明材料。(市國資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5.引導各行業協會、駐烏商會與非國有房屋最終承租經營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適當減免其房屋租金。(市屬部門負責聯系協調各行業協會、市工商聯負責聯系協調駐烏商會,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抓好本轄區相關工作)
四、落實稅收減免政策方面
6.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服務,依法落實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等優惠政策。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仍有困難的,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或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五、落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獎補政策方面
7.落實中央財政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和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擔保費補助和業務獎勵的方式,鼓勵融資擔保機構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降至1%及以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融資擔保費以外的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等不合理費用。對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行業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推動金融機構盡快放貸。(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工信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六、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方面
8.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對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和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適宜中小微企業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對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和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預留面向中小微企業的份額由30%提高至40%以上。將面向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價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七、擴大實施社保費緩繳政策方面
9.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由單位提出申請,階段性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年底;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可自愿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八、發放一次性失業保險留工補助方面
10.對2022年8月10日以來發生疫情區(縣)內的中小微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7日以上的,按每名參保職工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解決。(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九、加大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力度方面
11.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展期或續貸支持等方式,幫助受困企業抵御疫情影響,不得盲目限貸、抽貸、斷貸。支持金融機構運用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等工具,豐富適應個體工商戶經營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大信用類金融產品研發推廣,增加涉農、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信貸投放,優先支持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市金融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12.對受此次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含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貨車司機等的貸款,實施延期還本付息,不影響征信記錄、免收罰息。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受疫情影響隔離觀察或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對其存續的個人住房、消費等貸款,靈活采取合理延后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期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市金融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13.對交通運輸、餐飲、住宿、零售、文化、旅游等行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根據實際情況放寬延期期限。(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14.引導國有大型銀行等金融機構繼續按市場化原則與中小微企業(含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自主協商,對其貸款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做到應延盡延。(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15.支持地方法人銀行等金融機構完善服務措施,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延期還本付息訴求“快審快辦”。對延期貸款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單獨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征信記錄并免收罰息。(市金融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十、加大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方面
16.充分用好國家關于“三農”、小微企業、雙創金融債券綠色通道政策,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指導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等融資,引導核心企業幫助上下游企業開展供應鏈融資,并積極給予再貼現支持。推動創業社區合作銀行全年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投放250億元。(市金融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十一、加大中小企業賬款清欠力度方面
17.深入開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持續暢通清欠問題線索投訴舉報渠道,切實抓好問題線索核查督辦,對中小企業投訴無分歧欠款做到應清盡清,清償確有困難的要明確還款計劃,存在分歧的賬款通過調解、協商、司法等途徑加快解決。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條例》《保障中小企業賬款支付條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壓實各級主體賬款支付責任,從源頭防范層層拖欠形成“三角債”,決不允許政府新增中小企業賬款。(市工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市屬有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加快推進旅游業復蘇方面
18.按照“限流、預約、錯峰”的原則,適時恢復各旅游景區營業。倡導新疆人游烏魯木齊,鼓勵市域內無社會面本土疫情的區(縣)之間開展烏魯木齊人游烏魯木齊。進一步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鼓勵旅游平臺企業、旅行社加大線上宣傳促銷力度,吸引疆內外游客有序來烏旅游消費。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或緩交政策,期限延至2023年底。(市文旅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減免車輛相關費用及車駕管服務方面
19.對停放在市屬國有企業(含各區縣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停車場內的車輛,免收自2022年8月10日8時起至臨時性靜態管理措施結束期間的停車費。(市國資委、城投集團,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20.免收自2022年8月10日8時起至臨時性靜態管理措施結束期間,滯留在住宅小區占用公共道路、場地停放的臨時車輛的場地占用費(不含業主包月停車和地下停車庫物業服務費用)。(市房管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21.鼓勵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商場、醫院、各類市場、商務寫字樓、賓館酒店等業主或停車場經營管理主體,免收或減收自2022年8月10日8時起至臨時性靜態管理措施結束期間的停車費。(市城管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被劃定為中高風險區的住宅小區、停車場減免費用時限延長至臨時性靜態管理措施結束。
22.由市公交出租汽車公司免除所屬出租車2022年8月月度承包費;其他公車公營性質出租車由所屬企業免收或減收2022年8月月度承包費。(市交通運輸局、市國資委負責)
23.由市交通運輸協會積極引導個體經營出租車車主與車輛承包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對2022年8月月度承包費給予免收、減收或緩收。(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24.臨時性靜態管理期間,對需要延期辦理駕駛證換證、審驗、體檢的,可通過“交管12123”APP提交申請,待靜態管理結束后辦理;對需上線檢測的車輛,審驗日期默認為注冊月月底;已在“交管12123”預選車牌號,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到車管所辦理的,預選號牌確認時間延長3個月;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在2022年7月29日至9月15日期間的,有效期延長3個月;2022年7月29日至9月15日期間,符合機動車使用原號條件,原號碼保留時間延長3個月。(市公安局負責)
十四、強化為企服務方面
25.加大對企業的聯系走訪力度,加強對國務院、自治區和我市推進經濟穩增長一攬子政策措施的宣傳,送政策上門、促政策直達;加強企業運行監測和協調服務,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精準幫扶,及時解答和處理影響企業復工復市的現實問題,幫助企業排憂解難,增強發展信心;著力推動解決制約項目開工建設和投資進展緩慢的突出問題,通過狠抓投資促進產業發展,進一步提振社會投資信心。(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政務服務局、市信訪局、市稅務局、市金融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26.建立企業法人及個人涉疫訴求盯辦、跟辦、督辦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密切關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和自治區“互聯網+督查”、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上信訪反映問題,對涉疫困難訴求及時推送辦理。(市政府辦公室、市城管局、市政務服務局、市信訪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十五、加強法律服務保障方面
27.突出重點地區、重點時段和重點領域,持續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充分發揮黨群服務中心作用,及時解決消費者權益、勞動用工、商事合同等不同類型矛盾糾紛。(市司法局、市信訪局等市屬各相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28.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廣泛收集企業法律需求,幫助企業分析法律需求和風險點,對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違約、勞資關系等糾紛,及時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法律服務指引等服務。依據法律援助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對相關訴訟和其他專項法律服務費用給予適當減免。(市司法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29.對涉及參與一線抗疫的醫務人員、公安民警以及疫情防控物資生產、流通及關聯企業的仲裁案件優先辦理,仲裁受理費除享受減免措施外同時免收案件處理費。(烏魯木齊仲裁委秘書處,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30.積極發揮行政復議職能,加強疫情防控期間行政爭議的預防與化解,制定針對性處理、化解措施,為全市有序復工復市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市司法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以上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措施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國家、自治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章來源: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網
版權所有: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政府 主辦單位:水磨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電子政務中心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溫泉西路131號 新ICP備05004364號 網站標識碼:6501050002 新公網安備 65010502000465號